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2406号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