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财保21号
申请人:株洲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太湖村潭湖组2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艺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二村。
法定代表人:谭柏连。
申请人株洲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艺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7667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为申请人株洲市***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艺光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76,6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王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