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泰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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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琛琛,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台州市泰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9336740X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金洋路222号繁华里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智慧,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山头庞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0236081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山头庞村。
法定代表人:庞学强,职务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泰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山头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