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周口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市辖区庆丰街东段昌建新世界D栋2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92165406。
法定代表人:邹天龙。
被告:河南晶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86048035G。
法定代表人:马坤。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晶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