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号
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