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号
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