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阿娣,女,193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
原告***与被告王阿娣、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阿娣、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