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4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月2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625220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应光达,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居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4民初1866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88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应光达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内的存款人民币155275.95元。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 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