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4执1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月2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220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仙居县台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浙1024执15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书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88的冻结。
四、解除被执行人***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 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