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市长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长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666号1645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波。
被执行人: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亮。
被执行人: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利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天成。
被执行人: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北段天宝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
被执行人:韩国亮,男性,1965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韩爱荣,女性,1965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长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韩国亮、韩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韩国亮、韩爱荣存款1726594.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