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利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天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461842.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