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360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63栋4楼(原金龙工业区城2#厂房)408。
法定代表人:肖随发。
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1号四楼。
负责人:**。
原告**中与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〇二〇年××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