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2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海内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50元及经济补偿金1850元,合计3700元;2、追欠工资误工费35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3、海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的上诉请求:1、海内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50元及经济赔偿金1850元合计3700元;2、海内公司支付追欠工资误工费10个工日×350元/天=3500元及精神损失费赔偿2000元,合计5500元;3、海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350/天×15=5250元;4、海内公司支付追欠工资车费电话费500元,及诉讼期间诉讼资料打印,律师咨询等费用合计3000元及诉讼期间误工费10个工作日×350元/天=3500元,总计7000元;5、海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海内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提出的第3点及第4点上诉请求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二审不予处理。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主张每天工资为350元,海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于二审中陈述海内公司的员工***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确定了拖欠劳务费数额,但其同时又表示因手机丢失其无法提供相应聊天记录及手机原始载体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法律原则,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其主张及相应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思罕
审判员*媛
审判员许莹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文琦(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