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204号
原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随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庆先,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袁月。
被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阿玛尼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豪源投资有限公司、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