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49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随发。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8.3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9.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