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雄诉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云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