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6民终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88号马家龙63-64栋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04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经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82元,减半收取579.9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