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执异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台州市福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钰,女,1987年6月9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台县天宁砖瓦厂,住所,住所地天台县鹤楼乡孟岸许村div>
法定代表人:许昌禹,系厂长。
被执行人:天台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大厦内div>
法定代表人:蔡显伦,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山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978C。
法定代表人:茅红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陈梦娇,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申请变更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为(1996)天关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非执行异议解决事项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施林鸟
审 判 员 忻鹏宇
审 判 员 王其委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