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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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4713号
原告:临海市汇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WJRU6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街道岙**(临海市艺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郑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郑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978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山西路1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汇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汇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海市汇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