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25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8398Q。 法定代表人:刘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2724060K,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978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县西路1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方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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