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753C,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5410-8。
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