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2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代理人:高华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村城子大街92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南路农二师小高层1004栋。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哈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案款1340000元及利息149422元、案件受理费18205元、邮寄费310元、公告费36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持有、股权及对外投资等权益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均无存款,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也无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燕 审判员 卡德**·**** 审判员 丁       允       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