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莫安全,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103。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工业园独墅苑5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莫安全与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倍返还违约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3年2月10日、2023年7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3年7月5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2023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