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莫安全,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103。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苏工业园独墅苑5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莫安全与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倍返还违约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3年2月10日、2023年7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3年7月5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2023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