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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慧涛,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4545890L,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溪滨花园2幢。
法定代表人:赵金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静,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