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2财保22号
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溪滨花园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水南村豆腐岙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缙云县五云镇330国道西侧、谢山路与白云路交叉地段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加油站”的拍卖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374670元,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缙云县五云镇330国道西侧、谢山路与白云路交叉地段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加油站”的拍卖款,保全金额为33746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