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4民初1878号
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应志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