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122民催1号
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花园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454589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1日对申请人遗失的号码为10503375\22064499、票面金额为340000元整、出票人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五云支行、到期日为2016年1月2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本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故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号码为10503375\22064499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饶赛萍
审判员廖志灿
审判员胡永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