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829号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风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1999495Y。
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静,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灯塔街129号1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6486340M。
法定代表人:蓝水翠,执行董事。
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