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5民初50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6486340M,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灯塔街129号1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俩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15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110kv**1088线路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金丰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具体施工。2021年11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原告在上述工程务工,约定包吃包住,工资每天320元,共计劳务费2154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在云和县**工地提供技术测量、打洞等劳务,共计劳务费2154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记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人**的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15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请,因与原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只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540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