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304号
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77号金海工业园3号栋厂房401。
负责人:张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稚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1101002栋2楼202。
法定代表人:丁刚。
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2258元,保全费1682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湖南长沙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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