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41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浩正通风管道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白峪店子村。
经营者:吕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岳麓区杜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浩正通风管道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