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6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谷苑路327号麓谷和馨园C区3栋10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95760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11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9207.33元及利息24329.82元(以329207.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70.25元,受理费338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4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98703.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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