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港口区企沙工业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厂办公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AG2N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957607。
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桂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