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5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立案当天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2年9月9日、9月2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9465.4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经被多次查封。现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亦通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转,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1599.68元,已执行到位119465.48元,尚有242134.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