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4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映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2022年12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2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773107元(含执行费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773107元(含执行费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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