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