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1445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0824640002。******
法定代表人: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920、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9911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桂花新村12栋B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CB5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英特教育培训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