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民辖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人工费68238.16元、材料费149570元,逾期利息59624.98元,并继续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舞钢福苑小区,由***作为项目经理,***在项目工地接收材料,***在该工地提供建筑材料并进行人工施工,工程完工后***的总款项为254308.16元(人工费104738.16元、材料费149570元),已支付36500元,下余217808.16元未支付,***多次催促支付款项被告均未予支付。 ***以其亲属在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工作为由,申请该院回避审理本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系该院正式干警***的父亲,也系该院员工***的父亲、***的岳父,如由该院行使管辖权,有可能使***、***、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亲属系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也申请该院回避审理本案。基于上述特殊情况,为了体现司法公正,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涵 书 记 员 王铭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