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监57号
原审原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人民路北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5664546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1)豫12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计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雷 晓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