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096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8.26元,减半收取为581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