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096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8.26元,减半收取为581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