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7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88551160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疫情,案件暂无法继续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贺江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文书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