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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73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88551160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疫情,案件暂无法继续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贺江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文书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