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383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
原告:***,男,汉族,1998年1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8883229T。
法定代表人:韩副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