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10376号
原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从2020年10月12日立案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缓交、免交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法的缓交、免交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晓梅
书记员  曾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