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345号
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长硕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