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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6528号 原告:***,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