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6528号
原告:***,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的女儿。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