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6721号
原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