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信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电信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港村湘浦元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电信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6号金湘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饶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电信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电信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9元,减半收取7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5元,由原告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