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隆广告有限公司、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1256-1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中段南侧。机构代码76784954-4。
法定代表人张金展,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人民路33号商业干校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52123251(1-3)。
法定代表人谢国庆,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丘市金隆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2302500元.2、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商丘市金隆广告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186267.0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号无存款,网络无资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402执12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鲍文杰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