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初26号
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东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56-105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庆,董事长。
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米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行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萌轲,镇长。
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米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诗永
审判员 朱雪华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书记员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