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初123号
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东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52123251。
法定代表人:谢国庆。
诉讼代表人: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王成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红阳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58384344X。
法定代表人:马金海。
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5.00元,减半收取计3822.50元,由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体兵审判员王红飞审判员杜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贝贝书记员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