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南阳市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东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56-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152123251。
法定代表人:谢国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江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