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2民初3562号
原告***,曾用名张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萍,商丘市心理协会法务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锋,商丘市梁园区中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东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56-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52123251。
法定代表人谢国庆,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豫1402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515元。**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14民终3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及被告**均申请追加***、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杨彦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5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份被告到原告处说工地上用料,从原告处购买水暖材料等货物,截止到2015年1月5日双方核算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0051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注明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商都奕景小区部分项目水暖材料供货商,原告将材料送到工地,被告是工地项目部工作人员,在接收原告的货物之后,在清单上数目价款签字确认,之后由**与原告进行对账,**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一张证明条,而且证据落款方显示被告身份为对账人,从该证据上可以显示**并非是欠款人。二审中,提交的梁园区法院及中院的生效判决,均能证明**系项目的工作人员,受雇于***和四通公司。**因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已经生效的梁园区法院判决和中院判决中均显示***是四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本案相关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的答辩,综合本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记载:“截止至2015年元月5日,共欠张伟水暖叁拾万零伍佰壹拾伍元整。¥300515.00元对账人:**2015.元.5”。
另查明,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豫1402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认定商都奕景小区项目系***承建,**系***雇佣的会计,并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再查明,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诉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民终3498号民事判决,认定***、**等四人系四通公司驻涉案工地商都奕景小区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涉案货物由原告送往商都奕景小区项目工地,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截止当日共欠原告300515元,该证明注明**的身份系“对账人”,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项目系被告***承建,**系***雇佣的会计,**因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原告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由***承担还款责任。***如认为系履行四通公司的职务行为,可向四通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3.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建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锦恒
书记员曹冉